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0.10
【字 号】内政字[2001]284号
【施行日期】2001.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1〕284号 2001年10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我区土地资源优势和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政府要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扎扎实实地把《通知》精神全面准确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还要通过实践切实提高认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一)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规划的实施上来,着重抓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查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及监督工作。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而未申请预审的,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审批申请。编制计划要立足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国家的限制、禁止建设项目政策、项目用地定额指标进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加强建设用地区域内存量土地的利用引导,能使用存量土地的,必须使用存量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标要纳入当地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管理。
  (二)各地要重点查清各类开发区、企业、房地产开发、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及苏木乡镇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面积、用途、位置、开发利用状况等情况,对造成闲置土地的,要认真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建立宗地档案,正确分析原因,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和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的要求,拟定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审批。对
依法应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凡有闲置土地的地区,不认真清查处置的,在同等条件下,不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各地要建立健全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对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均要纳入政府供地计划,并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土地管理权限职能的非法转移和层层肢解。严禁各类“园、区”、开发商、土地经营公司等非法审批、囤积、炒卖土地,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资产处置权受法律保护。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各地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167号)精神,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确定土地储备范围,明确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方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进行储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也要逐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中,依据市场供需状况,适时
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财政、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切实解决好土地储备工作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于每年12月中旬将土地储备计划及执行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一)各地要依法严格掌握供地方式,凡属国有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划拨用地的以外,其他一律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
  (二)各地要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跟踪管理,凡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的,都要依法进行处置。对原划拨用地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国家政策和建设用地标准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补办有偿使用手续,补交有偿使用费;对出让土地,应及时对宗地权确定使用年限,进行价格评估,补交评估价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差额;对租赁土地,应在评估的基础上,交纳土地租金。
  (三)各地要严格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和标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
禁不法开发商借用名义、获取土地、占用耕地、牟取暴利。2001年年底前,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凡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要制定严格的审批、建设、销售、管理等有关制度。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内财综字第266号)精神,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各项土地收益足额征收,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本地区有关土地利用的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规〔2001〕95号)的规定,切实加大收缴使用管理力度。凡未足额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增建设用地。
  严禁各地巧立名目、擅自扩大土地收益征收范围,切实减轻用地单位及农牧民负担。
  五、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1〕70号)精神,全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凡供地计划公布后,对同一块地有两个意向经营性用地者,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各地实际,加强指导、狠抓落实。招标拍卖工作要由旗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公开进行。拍卖土地必须具有土地拍卖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对确需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地招标拍卖情况。
  六、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一)各地要加快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的步伐,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要明确交易主体、入市条件、交易程序等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
形土地市场挂牌公告交易,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入市场。确需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经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入有形市场,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有偿使用费。其中属于新开发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原土地使用者应得到合理补偿。
  (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和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规定》(内土规产字〔1997〕207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管理。要结合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登记工作,于2002年底以前全面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申报制度和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
  今明两年各地要专项开展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点清理整顿范围是: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特别是经营性项目仍划拨用地的;原划拨土地已转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的;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地
价的;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地价而不补交地价款,以及非法批准减免补交地价款的;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要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自查自纠、抽查、互查等措施,实现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
  七、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公布制度,全面加强地价管理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确定基准地价,并定期进行更新。基准地价经审核批准后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更新要注重科学性、基础性、实用性、可变性,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必须形成制度,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盟所在地的旗(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的基准地价,经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赤峰市、通辽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的基准地价,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旗县(市、区)所在地镇的基准地价,报所在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其他建制镇的基准地价由所在旗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所在盟市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必须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其他盟市、旗县(市、区)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在2002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