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9.29
【字 号】嘉政办发〔2014〕113号
【施行日期】2014.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嘉峪关市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规划等部门定期编制供地计划,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土地供应应当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但是法律法规及国家颁布的行政划拨项目目录规定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除外。
  (三)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工程建设施工用地、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用地,可以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供应。
  (四)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办公生活、仓库、硬化晾晒场、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等按照设施农用地审批供应。
  二、加强土地储备管理
  (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进入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项目入园通知书》),发改、规划、建设、工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不得提前审批、核准。
  (六)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国有土地必须进入土地储备库后,依法进行供地:
  1.旧城改造区块、城中村改造、行政事业单位搬迁、企业改制和出城入园需盘活的存量土地;
  2.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3.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
  4.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5.原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的用地;
  6.二级市场交易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7.市政府指定要求收购储备的土地。
  (七)拟收购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经营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经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八)土地收购储备采用货币收购、合同收购、规划红线控制等方式进行,有计划地公开出让或以地融资,做到“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九)按照“先造环境后卖地”的思路,加大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按规划完成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变“生地”为“熟地”,增强储备地块市场吸引力,不断提升土地价值。
  凡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和未达到“三通一平”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出让。
  (十)土地储备资金运作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具体收购、储备、开发等资金运作和管理,由市储备中心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统一收购储备补偿标准。收储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土地原用途正常划拨权益价格补偿,地上建(构)筑物按照评估基准日的重置价格给予成新率修正进行补偿;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房地产所有权证》的建(构)
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登记用途评估价格补偿(应扣减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的税费)。
  储备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 按照土地原用途正常市场价格补偿,地上建(构)筑物按照评估基准日的重置价格给予成新率修正进行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登记用途评估价格补偿。
  土地、房产评估由储备中心委托具有土地、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其评估结果由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确认后方可实施。
  (十二)经市政府批准,土地收购储备可采取单独收购储备或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用于土地的收购、储备、前期开发等工作。
  三、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十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指定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唯一机构,全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统一进入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十四)下列土地使用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1.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或公司经批准,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4.经营性出让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5.处置停缓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6.法院判决或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
  7.为实现抵押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8.以协议方式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
  9.保障性住房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
  10.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
  禁止土地出让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的行为。禁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企业资产捆绑在一起,由各行业部门或中介机构以协议方式交易后,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不得以司法裁决、企业改制及招商引资为由规避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