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08
【字 号】萍府发[2007]17号
【施行日期】2007.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萍府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培育规范土地市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统一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调整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管理的具体措施。两个重要文件的出台,是中央和省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坚定决心。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
习贯彻《通知》和《意见》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2、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市政府定期向各县(区)下达耕地保护考核目标,从2006年起,每年对各县(区)考核一次,对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县(区),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将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区),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并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报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
相应制定对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目标,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3、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发展改革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别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报批材料、报批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项目预审、用地报批和供应土地。
  4、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法追究有关县(区)、乡(镇)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强化土地统一管理
  5、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坚持土地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收(收购、收回)、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者划拨、统一管理。
成立萍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市监察、建设、规划、房管、安源区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主要研究制定我市的土地管理、土地收购、征用、供应的政策规章,协调各有关方面关系,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土地出让年度计划,落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调控土地市场运行机制。各县(区)可成立相应机构。
  6、加大政府土地储备力度,实行统一出让。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含萍乡经济开发区和安源新区)的所有建设用地一律纳入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市区内凡需盘活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违法用地、无主地,及其它可供收购的地块,一律由市政府授权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储备,区土地储备中心应积极配合。市经贸委、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的需要,每年提出“优二兴三”和改制、兼并、破产企业的存量土地处置计划,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内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征、转用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库,区国土分局要密切配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与镇(城郊管委会)、村(管理处)签订的征地协议或洽谈的征地条件一律无效,市国土资源局对所申报的集体土地征、转用手续不予受理。萍乡经济开发区、安源新区的经营性土地供应统一纳入市区年度供地计划,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出让,区国土分局配合,实现“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
  7、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8、合理进行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在土地征收报批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和构成。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落实,或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暂缓农
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或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而引发重大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9、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和安置工作。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大力推行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就业安置等各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必须首先要确保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以解决种地无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并需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各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失业登记制度,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被征地
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有条件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尊重农民意愿,可以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五、调整利益分配机制和有关税费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从2007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足额入库。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土地收益的分配。
  11、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严格执行中央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标准。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登记和建设用地管理,财税部门要以土地登记确定的权属、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为依据,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2、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的萍乡经济开发区和安源新区(4.17平方公里)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分别进入“两区”财政专户,并由萍乡经济开发区和安源区管理使用。
  六、积极支持工业园区建设
  13、认真落实兴工强市的重大决策,有力保障工业建设用地。切实做到重点项目重点供地、优良项目优先供地、所有项目节约集约供地。坚决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每亩不得低于50万元,每亩土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5,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原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企业破产、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时,应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原出让优惠价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