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9.10
【文 号】国土资发[2010]142号
【施行日期】2010.09.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九月十日
  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主要包括: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第四条 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称数据主管部门,分为部数据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数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组织部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数据的报备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组织开展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数据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保密工作。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国土资源部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数据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或信息化工作机构(以下称数据保管单位,分为部数据保管单位和地方各级数据保管单位)受相应数据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数据管理的技术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技术工作;
  (二)制定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技术规程;
  (三)协助数据主管部门,实施数据检查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系统;
  (五)开展数据整合与集成,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六)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七)实行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八)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和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形成单位(以下称数据生产单位),承担数据的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采集、生产和加工处理数据,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制定数据生产、加工、更新等工作的技术规程;
  (三)按照规定汇交数据,并保管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负责汇交数据的更新工作;
  (五)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数据生产和汇交
  第八条 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数据生产,将其纳入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规划和计划中,确保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可获取、可利用。
  第九条 数据生产应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
  数据生产单位应对数据质量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立数据质量监督和技术保障制度。
  第十条 数据主管部门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由数据生产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数据主管部门履行业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管理部门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由数据生产单位和地方各级数据保管单位
向部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国土资源部需要使用数据的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与补充。地方各级数据主管部门需要使用的数据,由地方各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其汇交范围。
  数据生产单位汇交的数据应经过验收或得到数据主管部门确认。数据生产单位应建立数据更新机制,保证数据的现势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