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13
【字 号】增府[2008]13号
【施行日期】2008.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增府[2008]1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十三届1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
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管理工作,保证征收土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保障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规划。
  第五条 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征地组织
  第六条 征收土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征收土地工作方案》、组织用地报批相关材料等。
   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也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协议。
  第七条 根据《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分工安排,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征地工作由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东增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前期工作
第一节 征地计划
  第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第九条 征收土地年度计划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
因素确定。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交通、水利、教育等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下一年度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并于每年十月底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汇总制定全市征收土地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经批准后有组织地实施。
  第十条 全市征收土地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土地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征收土地的,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征地申请及审批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审批分为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报批两种方式。
   在增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为实施城镇、村庄规划而占用土地的,按批次报批的方式上报。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圈外)的土地,或同时跨圈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范围内土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
  第十二条 按批次报批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向储备中心提出申请,以储备中心名义进行报批。
   按单独选址报批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委托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征地,以项目名义直接报批,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单位资质及资金证明等材料(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储备中心或申请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
  第十四条 储备中心或项目单位向市规划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储备中心或项目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办《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十六条 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勘测定界结果、用地预审意见及选址意见等制定《征收土地工作方案》,该方案经市国土房管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征地实施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房管局在被征地现场和被征地村对拟征地的面积、位置、用途、补偿安置依据进行征地预公告,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储备中心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征地协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并与之充分协商,议定征地补偿的具体数额,签订征地协议,同时报送储备中心。
  第十九条 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及议定的征地补偿数额,参照省、广州市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初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拟征收
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拟征收地块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国土房管局应组织召开听证会;放弃听证的,须由土地所有权人(村委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放弃听证证明》,明确表示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放弃听证。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照方案确定的金额开具《增城市国土房管局预存征地补偿款收款通知》,储备中心按通知及有关资金流程规定将补偿款存入市国土房管局征地补偿款预存户。
  第二十三条 储备中心备齐市国土房管局《用地报批资料清单》所列资料后,市国土房管局按批次报批或单独选址报批,拟订《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连同相关报批资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