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我县范围内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所有、占有和使用的动产和不动产(具体包括土地和房产,下同)。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未办理土地证的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另行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四条资产出租
(一)出租主体。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资产出租,由企业根据功能布局和城市业态,确定出租方案,方案报县国资办备案,企业自行组织招租。
行政事业单位(特殊单位除外)原则上不得直接管理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统一集中到常山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常山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出租。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二)出租方式。经营性资产出租方式包括公开招租和协议出租。经营性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经租赁底价评估以后采取公开招租;因资产性质特殊或用途特别,不宜采取公开招租的经营性资产,由招租单位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可采取协议出租,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同路段平均市场价格。
特殊性质的资产指:列入政府拟近期拆迁的;经二次公开招租仍流标的;国有单位租用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三)定价方式。涉及大宗土地、大宗资产出租,经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由企业邀请县府办、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组成定价小组,确定出租方式、行业限定、租赁期限、租金底价;一般经营性资产由企业成立定价小组,根据周边市场行情集体讨论,确定租金底价;流标的经营性资产,由定价小组重新确定招租底价。
经二次公开招租,仍流标的资产,可采取协议出租,出租价格可按第二次招租底价下浮10%以内确定。
(四)出租期限。经营性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需超过五年的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临时出租资产,需签订短期出租合同。
(五)合同管理。合同要符合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权责清晰、操作性强、合法合规等要求,合同约定经营业态要符合城市业态管控要求。《常山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由招租主体制定,经县国资办初审,并报县司法局审核备案后,各国有企业统一规范使用。
(六)租金收缴。先付后用,按年度支付租金,各承租户于每年租赁到期前一个月内自行将下一年度租金交至指定专户,逾期未交的,按《常山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拒不缴纳租金的,采取法律措施,并将该承租户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我县国有资产租赁竞标活动。
(七)资产维修。门、窗老损,下水道疏堵等非主体结构的日常维修,原则上由承租户负责修缮和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主体结构大修由企业负责,费用从租金收益中列支。
第五条资产投资、抵押、相关权利质押。各企业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抵押、相关权利质押,参照《常山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动产处置。由企业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其他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国资办审批;涉及大型设备出售、转让,还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拍卖,
拍卖费用从拍卖所得中列支。
第七条不动产处置
(一)处置方式及主体。不动产处置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拆除等,国有不动产处置原则上由各企业负责实施。房产和其他拟处置资产应经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县国资办审核,评估价作为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二)不动产处置计划及方案。企业国有房产、土地年
度处置计划由企业编制,不动产处置前,由企业召集县国资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处置计划汇总表共同审核处置计划及方案,形成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处置计划包括:处置时间、处置面积、预计处置收入、处置方式及资产性质、用途等。
(三)不动产处置审批。不动产处置由处置主体申请;根据县国资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报县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处置方案的,按原程序报批。
(四)资产流标处理。公开拍卖对未达到保留价的,作流标处理;未成交的资产,可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挂牌转让保留价不得低于拍卖会最高报价;经第二次公开拍卖或挂牌仍流标的资产,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公开拍卖或挂牌时有人报价的,协议转让价不得低于最高报价;无人报价的,可按第二次
拍卖或挂牌的保留价下浮10%以内重新确定转让底价,由处置主体与受让方进行协商,报县国资办审核,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资产划拨。企业间资产划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报县国资办审批。
第九条公司产权变更。公司分立、撤销、合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资产处置参照《常山县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国有资产抵押;不得私自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置国有资产。如有违反,县纪委监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之前颁布的有关国有公司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