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建设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37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6.07 
【实施日期】202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九届〕第三十七号)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已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2021年5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路内停车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五章 智慧停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相关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编制停车专
项规划、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协调和平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停车专项规划,落实并安排停车场用地及建设指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共停车场建设,督促和引导物业服务人维护物业区域内停车秩序。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备案,监督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组织相关单位运行和养护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停车场信息联网管理,设置和管理路内停车泊位,指导停车行业协会。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支持引导成立停车行业协会。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停车服务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建立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推进停车服务标准化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停车管理深度融合,推动停车管理与服务智能化。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综合布局各类城市交通设施,实现多种交通方式顺畅换乘和无缝衔接,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增强公众绿出行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机动车停放需求。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目标编制停车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详细规划实施管理。
经批准的停车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向社会公布市级停车专项规划。
第十条 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和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方式,提高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效率,使停车场建设和公共交通设置形成有效衔接。
在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的用地、点位和建设规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安排资金建设公共停车场。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供应:
(一)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二)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供应方式。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
(一)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二)土地储备机构将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三)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在满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绿化覆土等要求前提下,鼓励利用广场、公园、绿地、学校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自然资源部门定期对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