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13
【字 号】兴市府[2012]23号
【施行日期】2012.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市府[201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集体、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兴宁市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负责组织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征收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三)负责征收土地报批工作;
  (四)负责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和地类、面积核定工作;
  (五)监督检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
  (六)对征收土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征收土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职责:
  (一)协助做好征收土地报批工作;
  (二)协助做好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和地类、面积核定工作;
  (三)审核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结果和各项征收土地费用;
  (四)负责征收土地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做好被征收土地的储备、后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职责:
  (一)组织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做好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的调查核实、登记工作;
  (二)负责做好《征收土地确认书》、《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等补偿协议的签订工作;
  (三)组织召开征收土地动员会,协助做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征地, 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的听证工作;
  (四)组织被征收土地村委会(含居委会,下同)、村民小组(含居民小组,下同)和相关部门落实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做好被征收土地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确定工作;
  (五)监督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使用征收土地补偿款,指导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
  (六)协助处理征收土地信访案件;
  (七)负责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抢搭、抢种等的监管工作;
  (八)承办征收土地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建、林业、农业、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共同做好用地报批和征收土地工作。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八条 征收土地具体程序为:
  (一)勘测定界。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发展需要和有关部门确定的征收土地红线,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明确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和界线。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地类、安置方式等,明确抢建、抢搭、抢种等的法律责任。
  在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镇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和拍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农作物或抢建、抢搭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追究“三抢”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抢搭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
偿。经登记的土地权益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设立和变更租赁关系。
  (三)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
  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地上附着物权属人,负责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进行调查、登记。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负责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登记结果进行核实。经核实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结果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示。
  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会同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司法公证部门工作人员等可在丈量、清点后,由司法公证部门对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登记表予以公证确认。
  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不影响征收土地报批进行。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听证。
  征收土地报批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明确申请听证的程序、时限及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申请听证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听证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决定放弃听证的,应按规定出具放弃听证声明。
  (五)征收土地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规定,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材料,依法定程序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六)发布公告。
  征收土地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合并)。
  (七)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应按照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登记结果核拨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补偿款下拨到镇,由镇下拨到村(组)。付清各项征地补偿款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交付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