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17
【字 号】筑府发[2008]127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8〕1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净地”
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促进土地有序、有效供给,加大政
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推进我市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防范开发企业闲置和“圈占”土地,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 全面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
  “净地”是指已完成地块内征地、拆迁等工作,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的地块。
  全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原则上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原则上每宗土地开发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
  二、 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组建贵阳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林业绿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
及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协调全市土地资产管理及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建立联动机制,积极推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
  三、 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多种形式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并上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应根据各区上报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共同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土地储备除考虑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外还应积极通过挖潜和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鼓励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外迁后将其土地纳入储备。
  纳入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原则上应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达
到“净地”条件后方可上市交易。为积极开展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
  (一)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负责实施。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实施一级开发的, 由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后,地块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净地”出让。
  (二)区属国有独资地产公司或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实施。充分发挥、调动各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一级开发中的作用和积极性,各区人民政府可成立区属国有独资地产公司或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由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委托相应区属国有独资地产公司或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依法按程序组织完成地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后,地块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净地”出让。
  委托相应区属国有独资地产公司或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与相应区属国有独资地产公司或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并参照2008年2月27日《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
发贵阳环城高速公路指挥部〈贵阳市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沿线储备土地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贵阳市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沿线储备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沿线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党办发〔2008〕7号)(以下简称筑党办发〔2008〕7号文)中的三个办法进行储备土地一级开发。
  (三)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实施。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申请将其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储备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贵阳市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可直接对储备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也可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一级开发。
  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双方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并约定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作为收购储备补偿费。约定的收购储备补偿费须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测算,科学预测。原土地使用权人按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对所在地块(含规划红线范围内其他用地)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开发成本一并列入收购储
备成本,开发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筹措,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缓解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压力。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地块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净地”出让,成交总价款全额缴入市级金库,按《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确定的比例作为收购储备补偿费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剩余部分为土地出让净收入。
  (四)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单位负责实施。参照筑党办发〔2008〕7号文件,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对储备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与中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由中标人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净地”出让,出让成交总价款全额缴入市级金库后由市财政局返还储备成本,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按《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约定支付中标人开发成本、管理费、利润以及增值收益。
  (五)工业用地“净地”出让。根据工业项目用地的特殊性,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储备地块可按当年土地供
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工业地块出让方案,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行文批复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