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6.09
【字 号】德政办发〔2015〕9号
【施行日期】2015.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关于印发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7〕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
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收)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具体范围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变现、处置、抵押、出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人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
县(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七)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的规定,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成交价款与税款、相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关系,避免收入混库。
  第三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国库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收支预算草案的编制,负责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贷款规
模的审核,负责参与土地征收、收储成本和补偿性支出的审核,负责国土部门征收、收储等相关业务经费的支出管理等具体的土地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并按宗地建立台账,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定期与同级财政部门对账。
  市、县(市、区)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以下简称“五统一”)。按照《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陵县设立陵城区的实施意见》(德发〔2014〕22号)要求,陵城区三年内暂按原体制运行,三年期满后纳入市本级“五统一”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时属新建设的,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处理等内容。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责任。
  合同变更,如涉及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中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土地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对经批准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在变更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第七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实施供地,并按照有关规定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并及时将副本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依照约定不予退还定金。
  第八条 要严格控制土地用途变更、规划调整。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土地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调整使用规划。土地使用者违反上述规定的,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明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第九条 国有出让非经营性用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经本级政府批准,按照土地储备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地块大小、开发条件等发生变化,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等规定情形,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等方式,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容积率经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