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08
【字 号】兰政发[2011]58号
【施行日期】2011.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兰政发〔2011〕58号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上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力度,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土地纯收益数额较小且不稳定、各级分成关系尚未理顺、土地出让收入“空转”、支出政策不统一、支出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困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政部等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及省政府《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补缴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土地租金收入、土地收益金、违约金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各代收银行、财政部门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国土部门要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规范支出项目及拨款程序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支农支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其他支出。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范以下支出项目。
  (一)规范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支出。从破产或改制企业的土地出让收入中,要优先安排用于职工安置费用支出。其拨付原则是: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拨付程序是:单位在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后,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凡涉及市属企业的,一律先拨付给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规范各投融资公司的拨款。为规范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支持各投融资公司业务发展,客观真实反映土地收益,理顺拨款渠道,各投融资公司(包括市城投公司)土地出让收入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第四季度,土地储备中心分别将各投融资公司下一年度拟供应土地计划及成本费用的估算资料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以便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2.根据年初供应计划出让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宗地进行详细的成本核算,其成本费用列入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收益部分作为政府对城乡建设的专项支出,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和城乡建设支出。
  (三)规范出城入园企业的土地出让收入拨付。对符合享受兰州市出城入园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提出资金申请,经市政府审定并扣除上缴省级分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八项费用后,由财政部门直接返还给出城入园企业。
  (四)规范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支出。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财政后,从出让总价款中扣除必须计提的上缴省级分成等后的剩余部分为城中村改造可使用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按每宗地核算后,将可用资金拨付给土地所在区财政部门,实行专账核算制度,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
  三、规范各级分成收入,合理确定支出扣除项目
  (一)各级分成收入
  1.省级分成收入。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省级分成比例的通知》(甘财综〔2008〕3号),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5%的比例分成,由人民银行直接按比例划入省级国库。
  2.市级分成收入。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高新区、经济区新储备的土地全部由市上统一进行招拍挂,所得收益按照市区各50%分配。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不得重复储备市级各投融资公司贷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的土地出让收入市级不参与分成。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支出扣除项目根据国家和省上的相关政策规定,市级财政列支土地出让收入时,必须计提的专项资金和相关费用如下: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根据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甘财综〔2006〕63号),在报批新增建设用地时,应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此项费用约占土地出让收入的2%。
  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省政府《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发〔2005〕5号),我市土地出让收入中应按土地平均纯收益的15%扣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此专项资金约占土地出让收入的0.3%。
  3.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68号),从2010年开始,各县区政府要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5%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4.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各省、市要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中未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具体比例,我市定为2%。
  5.政府偿债准备金。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偿债准备金试行办法》(兰政发〔2003〕107号),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偿债准备金的主要来源,为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归还,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8%作为政府偿债准备金。
  6.土地供应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勘察设计费、公告费、咨询评估费、场租金、拍卖佣金等,此项费用约占土地出让收入的0.7%。
  7.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此专项资金约占土地出让收入的3%。以上七项费用及省级分成收入约占土地出让收入的26%,应从列支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各投融资公司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按82%列支,属于经营性的按60%列支。
  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督检查
  (一)精心组织,分工协作,加大收入监管力度。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房产部门负责征收土地转让二级市场的土地收益金,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做好协助征收工作。对建设项目审批中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力度。今后凡在兰州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所有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因原核准、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的,依据相关法规按照规划条件调整程序,经过专家论证、公示、征求利害相关人意见,并上报市政府审定后,规划部门重新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土地部门补缴土地出让收入,规划部门凭缴款
收据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证。对应缴未缴土地出让收入的单位,规划部门不得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对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若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必须先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后再办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手续,否则,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不予向省上申请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