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 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5号公告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
正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以下简称江东新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江东新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标世界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建设成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创新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体验区、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示范区。
  第四条 江东新区应当鼓励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创新活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制度集成创新体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在江东新区依法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江东新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 负责江东新区的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江东新区的社会管理职责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选聘。
  第七条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江东新区管理机构行使。
  不宜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江东新区设立驻区机构。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江东新区管理机构、驻区机构应当明确在江东新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企业,委托企业负责江东新区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产业投资、招商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参与江东新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九条 海口市在江东新区建立廉政监督机制,依法对江东新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进行廉政监督。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江东新区总体规划进行部分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江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经批准后实施。
  江东新区周边地区相关规划应当与江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江东新区应当加强智慧园区建设,布局智能基础设施,提供服务全域智能化应用,推进园区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二条 江东新区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
  海口市人民政府和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开发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江东新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江东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江东新区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但土地征收事项除外。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开展土地储备,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江东新区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
  第十四条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江东新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在江东新区可以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
  在江东新区推进差别化土地供应,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管控,探索城市地下空间分层出让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土地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江东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区内居民搬迁和生产生活安置的保障机制,创新乡村土地征收和居民就业模式,加强安置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江东新区开发建设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应对气候变化、污染物排放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严守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的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和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碳排放管理,坚持低碳、绿发展。
  江东新区应当严格保护东寨港红树林等核心生态资源,加强生态系统修复与环境整治,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探索园区、美丽乡村、生态田园和谐共生的建设模式。
  第十七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江东新区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新模式。
  鼓励江东新区管理机构通过引导和支持企业采取股权合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江东新区基础设施和重点设施建设运营。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江东新区总体规划和发展定位,编制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和实施导则,依法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江东新区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构建创新型、外向型现代服务体系。
  鼓励在江东新区开展符合江东新区发展定位、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