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3.28
施行日期
2014.03.28
文号
合政[2014]31号
主题类别
土地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被修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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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政〔201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已经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8日
  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城镇化、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际,按照“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
  (一)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二)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决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序上坚持“先补后占”。
  鼓励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土地整治。提高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市级补助标准,本届政府任期内,经市土地整治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其市级补助标准提高至8万元/亩。优先实施“碧水蓝天、万顷良田”三大土地整治项目和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整治项目。
  积极发挥市新农村建设投资公司在土地整治融资方面的作用。创新土地整治资金筹措制度,在“拆旧”和“建新”地块外,引入“第三地块”,用其土地出让金先行周转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建设资金。“建新”地块出让金优先偿还周转资金。
  积极培养土地整治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制定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办法。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应建立原耕作层剥离、收集和再利用机制,注重使用提高耕地质量工程措施,切实提高土地肥力。
  (三)切实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保护按照“三落实”(空间落实在图纸上、标识落实在边界上、责任落实在存折上)要求做好工作。基本农田位置必须逐一落实到地块,并及时上图,做到“图实一致”;县(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对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标牌进行更新和加密;农民社保银行存折上耕地保护责任印制应具时覆盖。
  (四)科学划定建设发展边界。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修编(含评估和修改)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含发展方向区)、产业发展规划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结合规划修编,科学合理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和镇村开发边界。市政府适时选择1-2个县(市)开展“四规合一”和“多规融合”试点。
  (五)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安排耕地、林地、园地、菜地等农业空间,将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落实到地块。严格实施规划控制和用途管制。加强城市中自然山水和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农村建设应慎砍树、禁挖山、不填塘。沿湖和山区建设应顺应自然、依山顺势,不得劈山平壑。现有破损山体及工矿废弃地要逐一修复。保护好有限的湿地资源和岸线资源。
  从严控制在《环巢湖生态示范区保护与建设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区内进行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确需建设的,应经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限制环巢湖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项目建设,确需新上项目的,应经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积极支持我市范围内的巢湖流域各乡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二、利用资源更加节约集约
  (六)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确保新型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健康科学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包括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新增用地消耗率等)应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各县(市)区、开发区存在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各开发区应按国家规范要求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七)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涉地事项,均应按照“国土先行”的要求,提前征求国土部门的意见。项目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确需调整规划的,
应按照法定程序调整并经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否则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一律不予通过项目用地规划预审,一律不予受理建设用地和增减挂钩报批。
  从严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避让优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利用工矿废弃地和低丘缓坡地。制定出台光伏应用产业项目和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支持政策。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鼓励新区和开发园区道路建设“先通后畅”,并在规划设计阶段合理安排施工时序。
  (八)严格落实土地使用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安徽省开发区道路标准》、《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导则》、《合肥市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导则》和《合肥市产业用地指南》。开发园区范围内新上工业项目用地,亩均固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00万元或亩均税收不得低于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须入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落实农村居民点用地国家标准,新建农村居民点和“中心村”,人均
占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新建农村居民点的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
  (九)严格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
  工业项目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应遵循“5+X”模式,即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市国土资源局为召集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环保局、国税局为固定并联审批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并联审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应探索实行用地规模预核定。
  工业项目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应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并严格遵循“五要素”规定,即厂房一律按多层建设。设备安装、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建设单层厂房的,应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批;厂房间距宜参考消防防火距离控制(钢筋混凝土结构6米;钢结构10米;高层结构13米);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5米(城市主干道建筑物退让执行规划管理相关规范);绿地率≤10%。因项目特殊需要大于10%的,应当予以说明;停车场尽可能少占地或利用地下空间。
  (十)强化用地计划指标管理。
  建立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与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相挂钩制度。坚持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按项目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机制。有效控制新增工业用地,无用地规模预核定意见的工业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教育类项目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以及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用地。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等市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农村建设的必要用地。严禁安排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类项目用地。
  设立市、县两级跨区域购买农转用计划指标及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建设用地指标的专项资金,并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
  (十一)充分发挥土地储备作用。
  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存量、处置闲置低效用地和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生态建设、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城市发展、工业立市等方面的平台和融资作用。各县(市)政府应成立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收储工作。
  各县(市)限定商品住宅用地宗地规模超过105亩的,应纳入市级储备,在市级土地交易平台公告出让,并接受市级监管。
  土地收储应确保“净地”出让。在土地收储中,应做到土地权利清晰、无法律经济纠纷,如是新增建设用地,应确保被征地农民补偿到位。储备土地上市前应达到“横向寸草不生、纵向片瓦不留”程度,具备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并实现场地平整。
  土地收储中涉及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地块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推行“先建后拆”机制,确保按时交地。储备土地上市前,地块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负责现场看护,确保符合扬尘治理要求,并禁止倾倒渣土。
  储备土地中,拆迁安置用地和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要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如规划部门需按规定配置农家超、社区管理用房、基层公安用房等其他设施,应先征求土地储备机构的意见。
  (十二)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坚持对划拨土地实行严格管理。《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外的,严禁划拨;规定范围内
的,鼓励有偿使用。严格执行合肥市划拨用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
  鼓励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土地供应价格参照划拨用地最低价标准和土地取得成本评估确定。对其中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配套设施用地,可按协议方式实施有偿使用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十三)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