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5.07
【字 号】梧政规〔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提高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盘活和利用好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增加政府土地收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土地储备、项目用地的规划及招拍挂出让等手续。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负责统一承担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收购、收回、土地储备及土地供应的前期开发工作,负责实施土地储备项目等工作,负责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土
地储备资金审核和监管,配合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土地储备资金。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对各园区产业企业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等设定要素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土地储备资金,会同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成本结算审核和资金拨付。
  市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和指导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工作。
  市林业局:配合办理土地收储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市征拆打违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土地储备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等工作。
  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等工作。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储备土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科学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公益项目的土地。
  三、规范土地储备工作
  (一)储备土地范围。
  1. 一般类别储备土地。
  (1)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统一征收的土地。
  (2)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3)出让土地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5)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用地。
  (6)尚未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2.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1)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2)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国有土地。
  (4)非法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
  (5)其他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3. 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或为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指令收回使用权的划拨或出让土地。
  (2)因企业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因建设需要收回的农转非村庄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场用地。
  (4)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
  (5)土地使用权人交还使用权的。
  (6)土地转让申报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
  (7)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二)收储方式。
  国有土地:根据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需要,用地单位提出收回申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可实施收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优先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收
储,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企业停产停业搬迁损失费等,经与原土地权利人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与被收回土地同用途等价值的政府储备用地进行土地置换。
  集体土地:城区政府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梧政发〔2019〕15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本级征地拆迁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梧政办发〔2021〕115号)要求,完成征收和补偿到位,并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集体土地自动入库储备。
  计划收储土地需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42号)、《关于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规范〔2018〕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桂环函〔2019〕1516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9〕12号)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修复活动,并达到管控或修复目标后方可收储和出让。
  (三)补偿标准。
  1. 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根据《梧州市本级土地评估管理办法》委托评估机构据实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数额。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评估标定地价的60%,确定补偿数额。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防护边坡、防洪排涝工程等)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报市政府无偿收回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