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1.20
【字 号】阿府发[2009]26号
【施行日期】2009.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9〕2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为了贯彻落实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对阿坝州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阿坝州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实行探采分离、利益共享、民生为本、统筹兼顾;就地转化、深度加工;保护生态、科学开发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招、拍、挂的方式确定探矿权申请人,并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探矿权申请人取得探矿权后,由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与探矿权申请人签订相关探矿协议。
  三、设立阿坝州地质勘查基金(由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制定管理办法)。
  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州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矿权有偿出让价款州县分成所得按20%的比例安排。
  (三)入股矿山企业州县分红所得按20%的比例安排。
  四、关于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关规定
  (一)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同时必须具有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此基础上,阿坝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严格依据探矿权申请人承诺的勘查范围、勘查年限、投资金额等,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探矿权申请人。
  (二)探矿结束后,储量规模达到小型及以上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和探矿权人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探矿成本和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后,通过审计确认。
  (三)申请采矿登记时,由州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采矿权招、拍、挂有偿出让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进行公开招、拍、挂有偿出让。
  (四)有偿出让金首先用于补偿探矿权人探矿成本或投标时报出的投资金额,有偿出让金收入超过评估认定探矿成本价或投标时报出的投资金额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和探矿权人实行分段累计分享收益,具体为:超过探矿成本价1000万以内的,实行7:3分成;超过探矿成本价在1000--5000万以内的,实行8:2分成;超过探矿成本价5000万以上的,实行9:1分成。州、县按4:6分成。
  (五)为确保探矿取得客观、准确的储量数据,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可对同一宗矿设置多个探矿权,以此全面掌握矿山储量数据,为实现采矿权的公正竞争奠定基础。
  五、2009年8月31日以前设置的探矿权,由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与探矿权人补
签探矿协议。探矿结束后,由州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采矿权招、拍、挂有偿出让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进行公开招、拍、挂有偿出让。
  六、采矿权到期并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且采矿权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关税费,不再对采矿权进行拍卖,但必须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入股。
  七、采矿权以招、拍、挂方式有偿出让后,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与采矿权人签订入股协议,具体比例为:金矿30%;稀有金属矿25%;黑金属矿20%;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金属矿15%。
  八、2009年8月31日以前国企改革和政府招商引资配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采矿登记时,不再进行采矿权招、拍、挂,按照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办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九、凡需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报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经州、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上报审批。
  十、新设采矿权申请登记时,采矿权申请人编制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提交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深加工利用方案或资源流向。
  十一、阿坝州境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由矿权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