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6日深府[2004]102号发布)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
清点、查丈或不在清点、查丈结果上签名确认的,以及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拒不签订补偿协议书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款予以提存。补偿对象上述行为不影响补偿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
定之日起30日内,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接收,统一纳入土地储备管理。继受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继续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亦不得非法占用。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转为国有的土地,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继受单位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和国土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继受单位应当将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其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支付给个人的补偿费用,继受单位不得截留。
两区政府应当对补偿费用的分配和补偿给
继受单位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继受单位和个人非农建设用地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