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8.13
【字 号】同政发〔2021〕33号
【施行日期】2021.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十四五”转型出雏型重大决策部署,强化规划引领,规范土地收储,明确征收补偿,建立市区两级联动和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工作调市场、强保障、增收益的作用,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推进,为推动大同实现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筹协调
  坚持政府主导,以加强土地储备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为目标,兼顾市场需求、基础设施建设、存量土地消化等因素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二)规划引领,统筹安排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兼顾区域发展,合理确定各区域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对储备土地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三)市区联动,收益共享
  理顺土地储备相关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区政府属地管理的能动性,建立有效的市区两级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四)统一储备,规范运作
  建立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库,实行储备土地的统一入库出库管理。凡以出让或划拨等方式供应的土地,一律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入库储备土地必须产权清晰、来源合法、补偿到位,严把储备土地出库关,建立核查机制,实现净地出库。
  三、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四、土地储备程序
  (一)国有土地收购
  1、申请储备。凡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储备,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报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予以受理。
  2、前期核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储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面积、现状及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同时征询拟收购地块规划性质,必要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3、拟定收购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对拟收购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拟定收购方案,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市政府拆迁安置政策执行。
  4、合同签订。收购方案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与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
  5、权属登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及支付补偿费用凭证等资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原权属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6、入库管理。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权属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后,直接入库管理。
  (二)集体土地征收
  1、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分批向拟征收土地所属区政府下达《征收土地通知书》。区政府根据下达的《征收土地通知书》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组织区自然资源部门、所在乡(镇)、街办、村(居)委会等单位对拟征集体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并进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区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征地所涉及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摸底核算工作,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所在乡(镇)、街办、村(居)委会负责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对拟征收土地上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进行管控。
  2、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调查登记结果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听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结合我市征地补偿相关政策,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区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协议》;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3、出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意见
  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根据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报所在乡(镇)、街办审核后,由区人社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所需费用报区政府,由区政府负责上报市政府批准拨付;足额到位后,市人社部门提出审核(复审)意见。
  4、征收审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审核区政府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资料后,依据
审批权限,组织呈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中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及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指标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等各项税费,在征地成本中单列,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家、省、市规定及时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