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26
【字 号】三政[2008]38号
【施行日期】2008.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土地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和地方国库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办理年度土地收支决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地方国库部门具体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报解等业务,并及时向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按规定分别缴入省级和同级国库,支出通过土地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市、县两级分级管理。市级管理范围包括:湖滨区、开发区和工业园所辖国有土地出让形成的全部土地收支。各县(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国有土地出让形成的全部土地收支。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以下程序和渠道,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
  (一)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根据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分别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后,按照省级和本级3:97的比例进行解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分别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在规定时间内缴入省级和本级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等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按“补缴的土地价款”科目,在规定时间内缴入本级国库。
  (三)划拨土地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先缴入土地收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部门以相应科目按季度缴入本级国库。
  第七条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从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30%计提。
  第八条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从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省政府规定比例计提。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
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从市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湖滨区、开发区土地整理、“占补平衡”等项目补助以及市级统一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开发区范围内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安排。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