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
(202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国**〔20**〕**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资或控股开发的煤矿、煤电、港口、码头、航运等建设项目。项目依据项目所在国家相关法律参照执行。技改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前期工作,主要指为保证项目合法合规建设,在项目前期阶段必须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工作,编制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并完成报送审批或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环保管理部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变更及报批工作,负责向集团公司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向集团公司报送国家级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发展部是公司及系统各单位战略规划与项目发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前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负责根据项目进展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变更及报批工作,并协同环保管理部总体协调、督办公司系统各单位煤炭项目前期环保水保手续的办理工作。
生产部(科技中心、应急办)是公司煤炭项目发展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煤炭项目全过程
技术指导,配合环保管理部、规划发展部做好煤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变更等工作。
销售(物流)管理部是公司系统煤炭销售和物流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物流项目全过程技术指导,配合环保管理部、规划发展部做好物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变更等工作。
第五条 各分公司是管辖范围内前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负责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项目公司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内审,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并按月度向集团公司报告审批情况。
第六条 项目公司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落实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保方案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全面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论证、变更、网上申报系统信息录入、受理、报批等工作。负责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及备案工作。负责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等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工作阶段及内容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按照勘察设计、外部审批、内部决策三条主线开展。
第八条 勘察设计主要包括规划研究、初步(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外部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审批。内部决策主要包括发起决策、立项决策、开工决策、主体工程开工决策。
第一节 勘察设计
第九条 在规划研究阶段,项目公司应根据拟建项目属性落实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煤电基地规划、项目所在工业园区(港区)规划等规划范围内,且拟建项目的井田范围、规模、工程内容等与总体规划相符。
第十条 项目公司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取得规划环评批复文件,并确保拟建项目纳入到规划环评报告中。
第十一条 开展地质勘察前,项目公司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地方环评、水土保持审批部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地勘工作是否需要履行环评与水保手续。
第十二条 在项目初步(预)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公司应组织初步(预)可行性研究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等,开展环境影响初步评价和水土保持初步分析工作,严格判定项目建设与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批复意见的符合性,全面分析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关系,判断有无制约工程建设的重大环境问题和颠覆性影响因素。
第十三条 初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结合项目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状况和项目建设条件,初步分析和评价工程不同选址和建设方案的主要环境影响,初步论证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涉及环境敏感问题,并开展相应深度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专项设计。
第十四条 初步(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收集项目所在地县志、气象志、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林业功能区划、土地利用综合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文件,初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调查所在地区环境、生态和水土保持状况,说明项目涉及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等状况,搜集环境保护目标相关的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文件,搜集保护目标基本情况介绍、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名录等资料和图件,为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工作做好资料储备。对既有煤矿等项目进行改扩建的项目,还需全面收集既有工程技术资料和环境保护资料(包括原环评报告及审批文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及审批文件、例行监测报告等)
第十五条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技术导则等要求,委托具有原国家认定资质、有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的单位,优先选择行业内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并分别报送有权限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正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前,项目公司应落实所需的全部支撑性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组织可行性研究单位结合独立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工作成
果,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并开展相应深度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专项设计,设计内容及投资概算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
第十七条 煤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环保篇章应包含废水治理与综合利用,锅炉烟气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瓦斯处理与综合利用,噪声治理,矸石和煤泥处置与综合利用、露天矿剥离物处置、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识别与处置,沉陷区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水土保持措施、移民搬迁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 外部审批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项目公司应根据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工程方案组织编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文件形式及报批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形式依据生态环境部适时发布或更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理名录》执行,按照项目类别和规模分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三种形式。公司投资开发的煤矿、煤电、港口、码头等项目一般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则上应在项目核准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应在建成投产前,通过国家统一的网上备案系统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备案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三)
1. 确定编制依据、环境影响因素和评价因子、评价标准、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主要环境敏感及保护目标、评价时段等。
2. 进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对项目概况、生产工艺进行分析,开展工程污染影响因素分析和生态影响因素分析,筛选、识别工程涉及的环境影响因素,并进行污染源源强核算,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分析;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含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和“以新代老”的要求。
3. 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概况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及评价。
4. 地表水、大气、地下水、固体废物、地表沉陷(煤矿项目)、生态、声环境等方面的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5. 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分析。
6. 环境风险影响评价。
7.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8. 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9. 水土保持分析。
10. 建设期环境影响分析。
11.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计划。
12. 选址及规划符合性分析。
13. 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三)应落实的主要支撑性文件
1. 根据项目特点,原则上应取得与本项目相关的国家、区域或省能源发展规划批复文件、煤电基地发展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港区或岸线整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批复文件(或矿区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成果审查意见)。
2. 取得环保部门关于项目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认文件。
3. 项目选址涉及生态红线、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必须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文件。项目选址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应完成保护区区划调整,取得相应级别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原则上项目选址不能处于保护区实验区,实在无法避让,应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应按规定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方案或土地规划调整并取得相关文件。
4. 根据要求取得相应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及来源确认文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和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文件;取得煤矸石、炉渣等副产品综合利用协议、净空要求证明文件。涉海项目还应取得海洋主管部门的海洋环评批复文件。
5. 取得文物、矿产资源的压覆证明或确认文件。
6. 地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规划选址的意见。
7. 扩建项目还应取得既有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8. 取得项目开展公众参与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众参与
除国家保密法另有规定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开展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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