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9.24
∙【字 号】朝政办发〔2021〕37号
∙【施行日期】2021.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所辖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公共
安全、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项目,原则上不直接投向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营性项目。
政府投资方向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优化,建立政府投资方向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市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监督管理职能。
市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职能。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纳入政府投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牵头组织论证通过后形成政府投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对列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关前期经费以保障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申请,申报的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批复;
(二)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说明;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类别:
(一)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二)新建项目是指建设条件具备,在本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
的项目;
(三)预备项目是指在本年度计划内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积极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争取开工的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财政性资金安排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来源,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时做好下达年度计划的具体工作。
列入年度资金计划的项目应为续建项目和新建项目两类,预备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资金计划后方可下达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总额;
(二)资金安排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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