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 号】包府办发[2011]132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1〕1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
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决策、土地储备机构运作、财政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收储成本等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它形式筹集的用于储备土地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四)支付的有关税费和土地储备期间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规划设计费、预决算编制及审核费、工程竣工验收费、评估费、土地测量费、拆迁管理及服务费、公证费、审计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费等。
  (五)支付土地储备管理费,包括土地储备期间发生的场地看管费、维护费。
  (六)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合理调度使用资金,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成本费用支出,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行联审制度。
  第十条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成本结算以宗地为单位,归集收支,填制土地成本单,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查后,及时核拨相关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先行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征地补偿费和报批费,其它成本费用待宗地供应后再行拨付。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对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五条 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和稀土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