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1.08
【字 号】穗埔府规〔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留用地安置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6〕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按权限由市、区国土规划部门无偿划拨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留用地管理。
 
第二章 留用地指标核定和兑现
  第四条 留用地指标按照如下标准核算:
  属于按项目范围征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核算;
  属于储备用途成片征地的,经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留用地指标按申请核定留用地指标时点征地范围内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核算。在留用地指标核定后,因规划调整原因,新增加可建设用地面积的,可按新增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追加核算留用地指标。
  征地范围内可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建设用地,且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为可建设用地的。可建设用地的定义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
  第五条 留用地指标的核定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留用地管理和下放核定留用地指标业务事项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587号)有关要求进行,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向区国土规划部门申办核定留用地指标,对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函,其中明确留用地兑现方式,主送征地单位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留用地指标的兑现方式如下:
  (一)折算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按照不低于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乘积的150%,基准地价调整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及时进行调整。折算货币补偿金额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协商,报区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案确定后,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货币补偿协议。如使用区财政资金处置留用地并纳入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计划,需按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在区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后,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二)等价置换房屋。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核定留用地指标对应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金额与征地单位提供的房屋进行等价置换,具体置换方案报区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留用地等价置换房屋方案确定后,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等价置换房屋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房屋类型、位置、面积、移交及产权登记时间等事项。
  (三)安排留用地。根据留用地指标核定函的内容,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提供可供留用地选址的方案,留用地选址方案应充分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其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意见。在知识城已经批准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范围内选址的,可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核定并划留;除此以外,留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核定并划留,超过10000平方米的留用地选址,经区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并提交区规划用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批准。留用地选址范围确定后,由征地单位协助开展留用地报批或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15〕15号)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留用地指标面积中公摊基础配套设施用地的比例不超过20%,超出部分可以与留用地一并规划实施,但不计入留用地指标的用地总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