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5.02.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其中: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决算批复,以及各级投资项目的绩效监督。
  第五条 土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整治、规模推进,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引导和鼓励众参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土地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项目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土地整治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编制省级土地整治规划;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和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负责项目信息在线备案的核实;组织对省级投资项目的技术核查、验收并核发验收证书;组织对市、县级投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建设省级土地整治数据库。
  第八条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入库、立项、初验和市、县级投资项目的入库、立项和验收;负责对耕地质量评价的认定;负责建设市级土地整治数据库;负责对市、县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核发验收证书。
  第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和市、县级投资项目的初验,负责项目的耕地质量等别评价、项目信息在线备案和县级土地整治数据库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依据全省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条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等编制下达次年全省土地整治年度目标任务。
  第十一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等编制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每年年底前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政府重视,众同意,资金有保障,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项目实施所需的路、水、电等基础条件已经具备或相关工程正在建设,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和资金已经落实,可保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各行政村应相邻,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不超过15000亩。
  (三)土地开发项目规模不低于50亩,开发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坡度低于25°,海拔一般不超过3000米,具备道路通达和水源保障条件。河滩地开发必须具备达标的防洪河堤,或
经批准建设达10年一遇标准的防洪堤坝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