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2.01.26
施行日期
2022.01.26
文号
宜府办发〔2022〕8号
主题类别
土地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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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城区土地储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制定土地储备政策,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按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依法供应土地。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开发、供应方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土地储备资金的统筹保障。市发改、生态环境、住建、林业和园林、城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依法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负责协调辖区内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各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九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三章土地储备实施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补偿的土地,包括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进行片区开发、旧城旧村改造提升及其他因公共利益需征收的集体土地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规定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二条 入库储备土地应当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以收储为目的强制征收土地。
  第四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应当依照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开展地块整理及配套基础设施
建设,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第十四条 前期开发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前期开发项目,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决(结)算手续。
  第五章储备土地管理与供应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管护,或委托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管护。土地储备机构对受托单位的管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日常管护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等要求。管护单位与公安、城管、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防止储备土地内发生围挡不规范、乱堆垃圾、非法占地或者违法建设等行为。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之前,在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可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等方式临时利用,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式、审批流程、利用范围及租金确定方式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二十条 划拨使用储备土地,应当按规定缴交划拨成本。土地储备机构在用地单位取得划拨决定书后移交土地。
  第二十一条 已收储的边角地可按规定通过批量、直接划拨的方式进行管理利用,提高储备土地利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经前期开发具备供应条件后,应当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处置储备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后不按协议交还储备土地的,按非法占地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擅自改变储备土地利用现状的,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按照“年度总量控制、项目调剂使用、计划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年度收支预算。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费用;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
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建设等支出;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持有储备土地期间,通过临时利用、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处置等取得的零星收入,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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