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2.06
【字 号】高政办发〔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正文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高密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高密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四个城市”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提高投资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提供有力支撑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高密市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重点、省重点和潍坊市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潍坊市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突出重点、示范支撑、引导发展、优化结构的原则,市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新开工、洽谈储备和谋划论证项目为市重点项目。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建立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发改局作为全市重点项目的总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重点项目全过程综合管理,承担重点项目计划编制、日常管理、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稽察考核等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市重点项目提供支撑,优先保障项目建设需要,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各镇(街、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是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推进督导和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五条  重点项目入库范围
  (一)产业类项目。涵盖一二三产,包括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化项目。
  (二)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交通设施、水利设施、能源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三)民生和社会事业类项目。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就业、保障性住房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生态环保类项目。包括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防洪、河道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五)正在洽谈或签约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以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领导关心、众关注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六条  申报市级重点项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现代制造业、基础设施类等项目总投资额应当在50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民生和社会事业类、生态环保类等项目总投资额应当在3000万元以上;
  (三)政府投资类项目总投资额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
  (四)“新旧动能转换”、“四个城市”以及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重大结构调整升级等项目投资额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加强重点项目储备管理,推进项目转化实施。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库,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是项目储备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重点储备项目的策划、包装和引进工作,及时申报符合规模标准和储备条件的项目。
  (二)市发改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纳入市重点项目库,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进行分类管理、动态跟踪、滚动更新。
  (三)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加快推进本辖区、本行业重点储备项目前期工作,搞好可行性分析,全面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包括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保、节能等审批文件或相关文件办理情况。落实项目建设分阶段目标和保障措施,促进项目开工建设。
 
第八条  每年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潍坊市重大项目、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潍坊市竞争性用地项目、拟争取国家、省专项建设资金项目、高密市重点项目等原则上从市重点项目库中筛选。未纳入重点项目库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如下程序确定:
  (一)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和要求,于每年9月中旬前向市发改局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市级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市级重点项目应提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并提供已取得的相关前期手续。
  (三)市发改局根据申报情况,经会商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并提交市政府各分管市长审核把关后,提出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建议名单,10月上旬前报请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确定下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市级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推进等情况,对需要终止、暂停或新增的重点项目,由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于每季度末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发改局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重点项目库每月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时同时提报项目增加、减少和调整情况。
 
第三章 项目推进与管理
 
第十条  落实项目责任。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推进项目加快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服从重点项目管理,主动配合督查、审计、检查、稽察等工作,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实行重点项目定期调度通报制度。重点项目实行每月一调度、半年一通报。各项
目推进责任单位应确定重点项目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重点项目信息(包括完成投资、到位资金、开工和竣工时间、形象进度及现场图片等)收集报送和反馈,每月20日前,将上月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负责按月汇总、发布全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按季度综合分析全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并报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