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2.09.26
【字 号】闵府发[2012]26号
【施行日期】2012.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闵府发[201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9月26日
  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做好土地储备成本的预算编制、项目决算和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成本,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等行为,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的费用,以及对上述土地进行管理、保护和基础性开发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机构
  成立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组成的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土地储备中心为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负责召集协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红线外”认定的标准和范围
  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认定的范围是指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经规划部门批准选址的四至范围(以下简称“红线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规定达到撤销生产队建制标准需要带征的土地,以及带征土地上涉及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需要征收的部分(以下简称“红线外”)。
  (一)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等根据国家有关补偿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以生产队为行政界线)达到撤队标准的生产队,剩余部分须带征的土地(耕地或非耕地)所发生的税费按本办法第四条(一)项标准补偿。
  (四)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的居住房屋占生产队总户数原则上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红线外剩余居住房屋户数不到生产队总户数百分之十需要征收的,所发生的征收费用可按照红线内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的生产队未达到撤队标准的,红线外尚有非居住房屋存在,原则上不予征收,但可根据该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六)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储备成本补偿由所属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原土地权属人)提供相关资料,由区土地储备中心预审,或可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由土
地储备成本认定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实计算。
  第五条 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开支范围一
  土地储备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成本认定开支范围为:
  (一)土地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中的耕地、非耕地以及蔬菜地等农用地的补偿。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等种植物的补偿。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主要指对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和推进社会就业的费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农村居住、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苗木及花卉、果树、畜禽、水产、菌菇、低值易耗品等,补偿标准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五) 其他费用。指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开支范围二
  土地储备涉及城市建设用地的成本开支范围为:
  (一)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通过对征收地区单位和个人房屋权属、房屋状况的调查并结合周边地区房屋征收成本,进行评估确定。
  (二)安置房屋的差价补贴。指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人以实物补偿形式安置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安置房实际成本价与协议安置价的差价部分。
  (三)搬迁奖励费。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公告方案,提前搬迁,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奖励费用和其他奖励费用。
  (四) 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征收居住房屋以期房安置的,在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搬迁及停产停业补偿费。指征收非居住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承租
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费。
  (六)其他费用。指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补偿标准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土地储备成本其他开支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费,项目红线范围内涉及到的土地储备前期基础性开发配套工程费(除市、区市政工程外)列入土地储备成本(特殊地块涉及到红线外与项目相关的基础配套项目需列入土地储备成本的,由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府同意后,方能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二)银行贷款利息及费用,指根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和融资方案,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及费用,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纳入储备土地未供应前,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等支出。
  (四)应缴的有关税费,包括项目前期规划费用、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使用税等。
  (五)社会中介费,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评估、测绘、勘察等需要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