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计划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取得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利用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六章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确保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和按需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承租或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机构为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采取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原则)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统一管理、统一规划。
(二)有序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三)满足真实需求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真实需求,科学合理地选址,确保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
(四)前瞻性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着眼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长远发展,在满足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同时,适度开展中远期保障性住房土地的储备。
(五)统筹协调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计划,与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统筹协调一致。凡纯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地块,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储备;既有保障性又有经营性用途的地块,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储备。
第五条(储备范围)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闲置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单位提供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且目前已经空闲或处于低效利用的工矿、仓储、住宅等用地,参与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具体鼓励措施和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另行制定。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办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专门机构,是本市政府储备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主体,负责统一开展本市市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可委托市道路扩建办或各区土地开发中心等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征收、收回、收购和部分前期开发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住房保障办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开发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加快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保证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计划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的管理)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储备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依据全市土地储备的统一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本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定期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期限分为近期(近三年,含三年)和远期(三年以后)两个阶段,其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规模、功能结构、空间分布、实施时序等。
第九条(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年度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规模、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规模等内容,确定年度新增储备
保障性住房项目名单,制定实施计划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计划中所列项目视为完成项目立项,不需再单独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程序)
市住房保障办应于每年下半年启动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调研、编制工作。具体编制程序如下:
(一)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尚未成立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负责,下同)应当按照市住房保障办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拟定本区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住房保障办;
(二)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状况,对各区上报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模和具体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三)市住房保障办拟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征求市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联席会议审议,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调整)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确需补充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调整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市住房保障办应当于每年年中拟定调整方案,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取得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储备项目的提出)
市住房保障办及区住房保障办可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需要,提出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项目和范围。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前期手续)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按照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分别向市国土房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用地选址、用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估、确定规划条件、用地报批等审批手续。
具体项目用地属于利用已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市住房保障办可直接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在申请领取规划条件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中的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征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办依法组织实施补偿安置,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在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行使优先购买权)
市住房保障办可以代表政府在土地市场上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根据土地交易情况日常监控,对于协议转让案件中凡是协议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30%以上的交易个案,向市住房保障办发出优先购买建议;
(二)市住房保障办根据交易标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将意见回复市、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市住房保障办支付交易费用和税费,在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将交易标的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四)市住房保障办将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的有关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中的项目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等手续,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登记)
纳入储备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市住房保障办可以依法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政府征收、收回、收购国有土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进行补偿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社保和留地等多种补偿方式和安置途径,以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
实物补偿安置是指将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商业等配套物业,按市场价折合具体的物业面积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条(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对纳入储备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市住房保障办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主要包括土地平整、排水、供电、供水、通讯(含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煤气(或天然气)、热力、市政设施、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和环卫设施的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前期开发的具体组织)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需要进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的,由市住房保障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单位实施。
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市住房保障办可将部分前期开发任务作为开发具体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招标条件,由地块中标方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前期开发完成后的处理)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和管理。
根据实际需要,市住房保障办可以委托各区土地开发中心、街道办事处及社会企业等单位负责具体保护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
对于符合开发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抓紧实施开发建设。但对于一些纳入中、远储备,待条件成熟后才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储备用地,在土地未供应前,市住房保障办可将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土地临时利用所得收益全部归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纳入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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