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金山区土地储备开发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4.09.02
【字 号】金府[2004]26号
【施行日期】2004.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金山区土地储备、开发、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府〔2004〕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金山区土地储备、开发、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6月1日第4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日
  金山区土地储备、开发、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提高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金山区土地储备、开发、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开发、出让、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开发、出让、资金管理是指金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委托金山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储存和必要的基础性开发,并按照供应计划交付出让,同时对此过程中的资金运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原则)
  (一)按照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结合财政收益(用于建设资金的需要)予以储备、开发、出让的原则;
  (二)重点发展区域、重点项目优先土地储备、出让的原则;
  (三)六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
  (四)合理开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追求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机构及职能)
  区土地储备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市级产业园区对所辖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产业用地前期开发。
  第六条 (土地储备开发范围)
  下列四类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 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二) 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三)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四) 区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七条 (管理部门)
  金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计委)、金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金山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金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金山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开发、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八条 (储备计划)
  凡符合第六条储备条件的土地,由区土地储备相关单位按照金山区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需求制订土地储备计划,由区计委、区房地局综合平衡,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确定地块实施储备,并可以向区计委办理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区规划局、区房地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区房地局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储备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等事项。
  第十条 (土地收购的其它规定)
  土地收购储备的程序、所需资料、合同及补偿按国家、上海市、金山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储备土地开发
  第十一条 (开发方式)
  区土地储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并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实施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平整和劳动力安置等前期开发工作。
  用于开发六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区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在招标、挂牌、拍卖前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方案,经会审确定后,中标或拍卖竞得人应当按既定的方案实施开发。
  用于建设工业项目的土地征用后,可以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由各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产业园区按照“先通后平、拆建同步”的原则逐步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期间的权利行使)
  在建设用地批文载明的临时用地期限内,土地储备相关单位经区规划局批准后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影响环境;暂时无法安排建设项目、且有耕种条件的原农用地,应当组织耕种。
  区房地局可以根据土地供应的需要,提前中止临时利用期限,土地储备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区房地局的要求交付土地。
第四章 储备土地出让
  第十三条 (出让计划)
  区房地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建设发展重点、土地储备资金状况以及对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建设的资金需求,拟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区计委,经区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批准。在区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指标内,由金山区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土地招标办)逐步推出地块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
  土地储备相关单位不得将储备土地用于抵押、转让,或者以其它形式擅自处分储备土地。
  第十四条 (出让方式)
  储备土地的出让,除重点基础设施、科技、教育等公益事业用地及工业用地外,应当公开出让。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六类经营性用地必须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或征用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款地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必须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和区财政局备案后,区房地局方可办理有关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