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1.03.19
施行日期
2011.03.19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文号
主题类别
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黔东南州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运行,高效提供建设项目用地,加快推进“工业强州、城镇带州、旅游活州”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黔东南州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通过城镇规划调整征用的集体土地予以收购和储备,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受政府委托,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依法收回、收购和征收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发改、住建、规划、财政、国土、国资、房产、金融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开拓创新和求真务实的精神,积极配合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和前期开发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为本州辖区内现有存量国有土地和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洛贯产业承接区、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及工业区的建设用地。
  州级土地收储机构收储地块的经营性用地应达到70%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受政府委托可依法收回:
  (一)城市规划区内闲置、荒芜的土地;
  (二)因国家建设征收后而未利用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批准报废后收回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七)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和非法占用、转让的土地;
  (八)其他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受政府委托可以依法进行收购:
  (一)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
  (三)其他应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土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受政府委托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一)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必须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
  第十三条 闲置的土地、为政府代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黔东南州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储备的土地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权属
、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拟收购储备的情况,向国土、规划、房产、金融机构等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土地收购储备补偿费进行计算。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社保统筹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管理费、耕地占用税、地上建(构)筑物征收安置和搬迁费等。
  (五)方案报批。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计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共同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申请土地收购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七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一级开发)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也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拟收购储备的城镇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拟收购储备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的建设条件(熟地或净地)的过程。
  (一)前期开发。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或土地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出让前,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或政府授权委托的国有企业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的实施主体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和州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州属国有企业及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县属国有企业,也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其他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前期开发。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时,规划部门按《城乡规划法》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需实施征收和补偿的,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或政府授权委托的国有企业,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征收许可证,统一实施征收和补偿。
  第二十三条 通过授权委托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前期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搬迁和城市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企业的管理费用不超过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的2%,利润率不超过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的8%。
  第二十四条 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费用、搬迁安置费用、贷款利息和相关税费等。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征收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和开发企业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时限:按照收储土地前期开发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完成,并报请验收。土地前期开发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完成后由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二)验收土地一级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标准;
  (三)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
  (四)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的出让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向社会供应土地。
  第三十一条 开发储备的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抓紧依法出让,原则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五章 土地收购储备开发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和前期开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 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土地收购储备的部分资本金;
  (二)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三)参与土地收购储备或土地一级开发的由政府授权委托的国有企业筹措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