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09
【字 号】吕政发[2008]25号
【施行日期】2008.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政发〔2008〕25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九日
  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搞好市直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便于协调、解决市直机关内部房屋和自用土地使用矛盾,保证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是指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的统称。
  第三条 编制市直机关自用土地利用计划和房屋建设规划,进行房屋建设、改造、维修、分配、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直机关使用国家划拨、出让的土地和财政性资金以及以市直单位名义自筹资金投资兴建、购置的房屋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直机关资产的房屋及土地,均属市直机关公有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损、改变权属和利用其获得非法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均属吕梁市人民政府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授权吕梁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为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人和自用土地使用权人,统一对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调配、使用进行管理。市直机关各单位负责对所占用的房屋和土地实行日常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管理局负责对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和合理调配,对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和吕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权属登记申领,建立健全产权管理档案,负责档案资料的保管。
  (三)根据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市直机关区域建设的需要,拟订市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报市计划部门审批的市直机关所用房屋基建建设计划和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经费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核定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统建房屋的分配和现有房屋的调整,与各使用部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并制发《市直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负责市直机关房屋拆除、权属转移的内部审批。
  (六)负责监督、指导市直机关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宅的开发建设。
  (七)拟订市直机关房地产物业管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对所占用房屋和土地日常使用管理的职责是:
  (一)配合市管理局完成对本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的权属登记。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并按年度上报使用情况。
  (二)配合物业公司对所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受损害。
  (三)协助市管理局做好房屋和土地的建设规划、维修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维修等改造意见。
  第八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应配合市管理局共同做好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权属登记和管理
  第九条 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及自用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和房产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
  (一)市直机关房地产权属已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
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管理局名下。
  (二)市直房地产权属尚未登记的,由市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地产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置换等形成的房地产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地产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市管理局名下。
  (四)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证明或说明,并加盖“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专用章”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管理局以该证明或说明为依据予以办理。
  (五)在产权移交、变更中,涉及单位的债权债务问题,由原单位按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不得以此为由,消极抵制权属的变更登记。
  (六)对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市直机关房地产,有关单位须到市管理局申报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结案
后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七)市直机关单位因机构合并、分立、撤销等涉及的房地产,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房屋可继续使用的,由市管理局统一接收调配使用,房屋陈旧、破损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由市政府予以收回,纳入土地储备管理,另行安排使用。
  (八)市直单位已立项取得建设手续的拟建、在建项目须申报市管理局备案,市管理局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市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统一管理。
  第十条 市管理局要加强房地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定期复核房地产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及时掌握市直机关房地产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并与市管理局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依据市管理局制定的《房屋使用管理制度》,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市直各单位房地产的处置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属
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