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1.11
【字 号】镇政发〔2015〕4号
【施行日期】2015.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发〔2015〕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1日
 
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凡由政府投资的拟建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储备库。拟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以相关专项规划为依据,由项目责任主体申报,经联席会议会审后列入。
  第七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的原则,于每年7月启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9月形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并征求市人大、政协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决策。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2月经市人大审查通过后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责任主体于每年6月按计划报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从储备项目中选取,并完成可行性研究。按相关规定需经规划委员会或产业评估委员会审核的项目,须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需要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批准或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待条件具备后作为正式项目安排资金和实施。
  第八条财政部门会同国土等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和负债情况,于每年9月提出当年政府投资预算总规模,审核项目年度计划资金来源,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并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衔接。经审核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责任主体提出申请,发改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责任主体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手续,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重点对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后批复。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结合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简化审批程序。财政直接投资500万元及以下、非财政直接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以及老小区、积水区整治等零散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