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1.13
【字 号】合政〔2014〕175号
【施行日期】2014.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4〕17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3日
 
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等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规划、房地产、农业、公安、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
资源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搬迁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政策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征求意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
  房屋征收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居住人口状况等进行登记,被登记人应当予以配合。登记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在征收范围等地进行公示。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对实际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获得房屋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重复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