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布日期】2022.02.22
【字 号】冀自然资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自然资规〔2022〕1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
  第三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
  第四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
  第五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新增耕地核定
  第六章  补充耕地利用监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其他
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
  第三条 坚持绿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
第二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25 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垦耕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占补平衡新增耕地。
  第五条 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拟整治为耕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范围。
  第六条 平原地区现状为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拟恢复整治为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不是耕地和可调整地类;
  (二)已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
  (三)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园地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纳入林地管理范畴)的,已征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
  (四)县级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可行性评估论证。
  第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山区、丘陵区项目应当包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下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等进行评审论证,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项目涉及的土地地类面积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为准。
  第十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评审论证结论等批复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自然资源厅“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见附件1),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立项信息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项目选址和新增耕地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内容,对选址合理、地类正确、面积准确、耕地质量等别符合要求的,出具项目立项核实通知书。立项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全程监理。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对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对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实地勘验,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报送县级人民
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依据验收报告等批复验收。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立项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县级验收。逾期省厅不再受理项目验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验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见附件 1),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内业核实和外业调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通过验收核实:
  (一)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
  (二)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真实准确;
  (三)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核实的,下达验收通过核实意见书;未通过核实的,督促县级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核实。内业核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业调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