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5.27
【字 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
【施行日期】2022.1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五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乡镇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承担相应区域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公益宣传,提升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细化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
  (一)省、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省、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
  (三)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
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国土空间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专项规划目录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第十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的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用地审批以及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还应当在政务公开栏、
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报原审批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