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
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9006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