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6.04
施行日期
2019.06.04
文号
中府〔2019〕60号
主题类别
土地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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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除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报批管控
  第四条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并进行计划指标使用的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应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申报用地报批手续。
  第六条 镇区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依职能开展各项征地实施工作,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用地。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严格按照《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落实留用地补偿,
并足额落实征地养老保障资金。
  第八条 用地经批准后,该宗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不得违背用地报批时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保持相关规划的稳定性;对未按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未按时落实征地补偿工作的,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由市政府统筹调整用地指标。
  第九条 对未完成当年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镇区,暂停其下一年度除民生保障项目外的计划指标分配。
  第三章 土地供应前期工作
  第十条 镇区政府应在用地经批准后半年内完成土地供应前期工作,使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达到供地要求。市级储备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镇区政府落实土地供应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供应前期工作包括:
  (一)完善用地征收手续。征收集体土地的,履行告知、听证、调查确认、登记等法定程
序,足额落实征地、留用地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工作,镇区政府完善征收土地资料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归档。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明确用地规划要求。合理设定供应宗地,办理规划条件。用地报批时,用地不符合或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镇区政府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属于市重点发展区域、重要交通节点及市确定重点项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镇区政府编制城市设计方案。
  (三)完善道路、宗地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实现通水通电、污水收集,相关管道接入城市管网。
  (四)存在土壤污染的,须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五)其他影响土地供应需解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出具规划条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划定出让宗地界线,使其形状规整,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住宅用地单宗公
开出让面积不得小于15亩且不超过210亩,工业、商业用地单宗公开出让面积不得小于10亩,属增资扩产的工业用地不受最小面积限制。
  拟公开出让用地单宗面积小于上述面积要求的,需整合周边用地后再行出让。周边用地已无合适地块可以整合的,需编制该宗用地的可行性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经评审同意后,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方可出具规划条件。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宗地,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二)宗地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符合技术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未设置技术经济指标的地块,应编制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并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技术经济指标不匹配或无法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地块,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三)属于市重点发展区域、重要交通节点及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应将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四)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公建配套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宗地具体公建配套要求。
  (五)宗地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需落实雨污分流,与城市管网衔接。商业、住宅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的,或工业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且属地镇区政府未制定实施计划的,不予出具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 实行“净地”出让制度,拟出让宗地须是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需的基本条件。
  拟出让宗地原则上应实施平整或围蔽。属于省、市支持的重点项目,在未完全实施平整或围蔽的情况下,属地镇区政府制定实施计划并出具承诺书。
  第四章 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简称土地供应计划),应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划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中长期区域布局和用途布局、产业布局、商品房去化周期等因素,合理配置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用途布局。
  当年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供地。各镇区土地供应
计划执行率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土地供应计划。
  拟供应宗地必须有合法的土地来源,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已落实征地补偿款和征地留用地;产业类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用地指标分配时确定的产业类型,拟供应用途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用地性质。
  镇区政府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必须符合省对批准建设用地供地率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申报的土地供应计划,参考前五年实际土地供应总量的平均值,确定当年土地供应总量,初拟土地供应计划。经征询意见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和按规定发布。
  第十七条 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应按照经批准的土地供应计划申请办理供地手续。未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的商业、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各镇区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确有优质项目需调整纳入供应计划的,应专文请示市政府,经批准后才
可申请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八条 镇区政府应明确专人负责统筹落实土地供应计划,协调解决供地过程出现的问题,及时清除供地障碍,有序推进土地供应,做好跟踪督办,确保土地供应计划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实施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军事、保障性住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用地、征地留用地、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政府及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能源、交通、市政、水利、教育、医疗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上述公益性或非营利性项目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认定。
  第二十条 除下列情形必须采用公开方式出让外,其余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商业、住宅用地严格落实省的拆旧复垦指标政策方能出让。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二)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用地。
  (三)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人。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或中山市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商业、住宅以及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
  污染地块经修复,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并依程序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或中山市污染地块名录的,方可供应作为上述用途。
  第二十二条 基础设施用地供应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供应。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应设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经济评价指标,制订项目评价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办理用地供应手续。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指标分配时确定的产业类型、用途或挪用计划指标;对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程序申请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供地。
  第二十四条 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应当遵循规划条件的技术经济指标、公建配套、用地出让规模等要求,重点发展区域、重要交通节点及重点项目将项目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人才、征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土地供应计划,书面提出住宅用地中配套、配建的具体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划拨程序:
  (一)提出划拨申请。由项目用地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划拨申请。
  (二)组织批前公示。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