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11.30
【字 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财政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30日
 
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资金的统筹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配合实施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具体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规土局)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区县规土局应提请区县政府成立土地整治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配合实施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六条 (立项的原则和条件)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遵循“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突出综合整治示范效应”的原则,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项目区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亩;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四)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70%,其他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以上;
  (五)项目区建设条件应符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08-2079-2010)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项目选址)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主要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滩涂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生态走廊和生态间隔带等区域。
  整村推进及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项目,可优先予以安排,财政资金予以重点扶持。
  第八条 (编制年度计划)
  区县规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级土地整理机构申报纳入下一年度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市级土地整理机构经汇总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情况以及各区县土地整治工作成效等对区县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制定本市下一年度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 (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列入年度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市级土地整理机构会同区县规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同意项目立项并抄报市财政局;未通过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三章 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十一条 (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后,市级土地整理机构会同区县规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方案公告)
  区县规土局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区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公告期不少于15天。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和预算的审核)
  区县规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及编制单位根据征求意见进一步优化规划设计和预算。
  市级土地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和预算的评审)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农业、水务(海洋)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评审;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评审通过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批复;未通过的,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的制度安排)
  项目实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推行招投标、公告和工程监理等制度,采取合同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