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5.25
【字 号】武政办〔2017〕56号
【施行日期】2017.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2017〕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
 
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是指从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工业用地除外,下同)使用权出让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用以保障土地储备工作正常运转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遵循依规计提、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筹集和安排;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中,根据缴款进度,按照2.5%的比例计提。
  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根据我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组织编制年度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预算,并将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应当专项用于国有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以及与土地储备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中心城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地块出让实现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拨付给各中心城区财政部门,用于补充区级土地储备资金。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地块出让实现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使用,分为综合使用和定项使用两种方式:
  (一)零星分散的地块及宗地储备投资较小的地块,由市财政、国土规划部门综合核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额度,市土地储备机构在限额内循环使用;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宗地面积较大、投资金额在20亿元及以上的土地储备项目,以及储备周期较长的重大项目,由市财政、国土规划部门定项安排使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第十条 综合使用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定项使用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项目提出申请,市财政、国土规划部门核定使用额度,在该地块出让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回相应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该地块分批出让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分批收回全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单独记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综合使用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土地储备资金”科目中核算;定项使用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的监管,确保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完整、结算准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跟踪审查制度,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使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土地储备项目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
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学工业区等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