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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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域内的土地储备支出,根据本规定核算。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底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底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
第五条  由财政、土地储备部门共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  土地储备支出的范围
第六条  土地储备支出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道路交通建设费用、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建设费用、绿地景观设施建设等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出核算认定
第八条  土地报批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核算。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算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等规定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的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1019号)等规定执行。
(三)征地管理费或征地服务费的核算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1124日价费字597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府发〔2009100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贵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储备工作管理费,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经评审确认的支出总额的2%预提计入土地储备支出,土地供应后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提;按照完成委托事项直接支出总额的2%向受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单位支付管理费;由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筹措资金实施的,可提取不高于审定成本8%的利润;按照征地费总额的4%向有资质的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征地服务费;按照房屋征收费总额的2%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地上建()筑物征收安置补偿费的核算,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出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土地储备支出,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清算后5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土地储备机构。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分期入库的,按照入库进度,上述单位按照同比例分期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督办督查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及人员的督查,对由于工作拖沓、推诿、落实不力,影响政府储备土地及时供应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储备△  支出△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8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