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01
【字 号】忻政办发〔2014〕162号
【施行日期】2014.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62号
 
忻府区、定襄县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日
 
忻州市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储备土地管护,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权利等行为的发生,根据《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忻政办发〔2013〕144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14〕82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护内容
  第二条 忻州市市区范围内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全部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库,由忻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储备、管理。
  第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储备土
地入库后采取修砌围挡、临时利用等措施对储备土地加以保护、利用,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保障。
 
第三章 入库前的管理
  第四条 经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储备入库前,由忻府区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乡镇(办事处)、村委会,会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现场核实宗地的准确位置、四至、面积、补偿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交验手续,然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条 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储备入库前,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三方现场核实宗地的准确位置、四至、面积、补偿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交验手续,然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章 入库后的管护
  第六条 修砌围挡
  (一)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储备入库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编制修砌围挡计划,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立项。不需要立项的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委托储备土地原所属村委会或有能力的单位组织围挡施工。工程完工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村委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将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工程费用,及时支付给村委会;
  (二)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储备入库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编制修砌围挡计划,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立项。不需要立项的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围挡施工。工程完工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将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工程费用,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七条 日常管护
  储备土地入库后,管护单位需责专人进行管护,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保储备土地上基础设施、建(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完整不被破坏;
  (二)杜绝在储备土地上随意栽种树木、耕种农作物、挖土、倾倒垃圾、破坏围栏以及其他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三)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五章 管护方式及费用
  第八条 管护方式分为委托管护和自行管护
  (一)委托管护:
  1、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委托所在辖区乡镇(办事处)村委管护;
  2、收购的土地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管护;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3、依法收回的土地、其它依法取得的储备土地委托有管护能力的单位或自然人进行管护。
  (二)自行管护:
  1、储备土地在委托管护前需要临时管护的;
  2、已纳入近期土地供应计划的。
  自行管护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建巡查队伍,责专人分片区进行定期巡查,每周巡查三次,每次巡查不少于两人,并完整记录巡查情况,确保自行管护的储备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第九条 管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