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3.05
【字 号】陕财办综【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8】19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提升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水平,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是严格征收管理。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征收。
在缴库时由征收机构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集中汇缴,资金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列政府分支科目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项。
  二是加强资金监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挪作他用;对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