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日期】2006-06-05
【生效日期】2006-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深圳市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六年六月五日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三章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定期将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自行负责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管理单位。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实行监督管理。
储备土地委托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的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储备土地的整治和日常管理包括:
(一)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
(二)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
(四)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短期合理利用(以下简称短期利用)。储备土地短期利用不需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只能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短期利用期间,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占用储备土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做好供地工作。
第四章土地储备资金及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