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布日期】2020.12.07
【字 号】益政办发〔2020〕14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政办发〔2020〕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着力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76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市中心城区为《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市与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财政体制的通知》(益发〔2020〕7号)规定的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监督管理,储备土地收益的预算安排、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的债务还本付息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储备土地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储备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统一承担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调、机构承担、市场参与”的土地储备工作管理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五统一”土地储备运行机制。
  建立储备信息互通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建立政府部门之间需求对接和成果共享机制。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
合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指市储备中心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一)取得方式或程序不合规的土地;
  (二)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入库储备的其它土地。
  第十条  土地储备程序
  (一)以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1.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原权利人)申请土地收购,市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调查论证,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等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2.市储备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
府审定。
  3.市储备中心根据审定的收购方案与原权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原权利人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结土地收回和注销登记手续并交付土地。
  4.市储备中心办理土地入储手续。
  (二)以征收方式储备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储备中心对已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新增用地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物调查、审核、评估,拟定土地收储方案,编制土地收储预算。收储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市储备中心对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拟入储的新增用地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储备土地征地拆迁包干协议,委托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征地拆迁。
  3.市储备中心负责对农用地转用、征收批次用地进行组卷、报批。
  4.市储备中心办理土地入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