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2.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02.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整理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收回、收购、置换、托管或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统一建库、存储、整理后,根据市场发展需求,以招标、拍卖、出租等方式向土地一级市场提供建设用地的供地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整理政策规定,审批土地
收购储备计划,指导和监督土地收购计划的实施和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协调职能部门工作关系。
  北海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下,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整理、招商,负责土地储备发展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等工作。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计划、财政、经贸、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凡我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区内无使用权主体的土地;
  (二)因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采矿场、取土区、垃圾堆场、水利设施等用地;
  (四)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五)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界限图(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超期而未办理用地审批发证的土地;
  (六)因拖欠地价款等违约行为依法被解除出让合同而收回的土地;
  (七)市人民政府征用的土地、原城市建设征用后未安排使用的土地及现有的存量国有土地;
  (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九)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
  (十)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或其他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置换出来的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优先收购的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由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
  (十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收购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七条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土地市场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第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 土 地 储 备
  第九条 依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应储备的土地,由市城市规划局依法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和登记后,交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第十条 依本办法第六条第(八)、(九)项规定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规划局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手续,土地交由市整理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一条 依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收购的土地,
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储备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价格计算标准包括被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及土地取得费用两部分。
  开发成本仅指土地场地平整费用及供电、供水、排污等配套设施费用。
  土地取得费用指:属划拨土地的,土地取得费用按照全市现行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平均标准的70%执行;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取得费用按照原交纳的出让地价款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地价款部分后的地价款余额执行。地上有建、构筑物的,土地取得费用还包括建、构筑物重置价格的残值部分。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须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收购价格核算。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价格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计算。
  (四)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权属核查和收购价格核算结果,提出收购土地具体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案,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款;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被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原土地使用权和原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六)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
  (七)宗地图或建设用地界限图;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物状况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价格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