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是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为目标,以“服务业主、成就员工”为导向,全面落实项目目标管理责任,明确公司、项目部以及全体项目管理人员责、权、利的项目管理方式,是公司基本的项目管理模式。
第二条 公司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基本原则为:“规范管理、严格考核、诚信兑现、合理分配”。
第三条 公司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公司(或委托分公司)与项目部签定《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是明确项目与公司(或分公司)的责、权、利关系的契约文本,确定项目部在项目管理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要求的契约文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公司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项目部全部人员以责、权、利比例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成果。
第五条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项目目标管理
第六条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主管部门为公司项管部和企管办,主要配合部门为商务部、公司合约法律事务部、财务部、市场部、人力资源部、安监部、采购部。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目标制订及签订责任书。财务部负责风险抵押金的收取、退还以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所有项目全面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100%签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权限、流程和时间
第九条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权限:公司直属项目的《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公司按标准文本编制,由公司总经理与项目经理(或执行经理)签订。
分支机构(分公司、事业部)所属项目的《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分支机构按标准文本编制,报公司批准后,由分支机构(分公司、事业部)总经理与项目经理(或执行经理)签订,报公司企管办备案。公司企管办及各分公司签署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书台帐,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时间:项目部组建(经公司批准)后一个月内签订,一个月后,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仍未签订,公司、分支机构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力度,超过一个半月后项目经理仍拒绝签订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在一周内调整项目经理。
第四章  过程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企管办、项管部等部门对《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管控。
第十二条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甲乙双方必须按责任书的内容正确行使权利,承担各自责任,如遇纠纷,由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调解,必要时可提交职代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由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综合考核小组每年两次(年中、年末)对项目进行综合管理考核,考核办法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对项目部执行责任书的过程管控,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公司商务部。
目标责任书
第五章  兑  现
第十五条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经签订,双方须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合同实施条件发生明显的重大变化,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综合考虑项目劳动成果和公司利益的前提,双方协调并以《项目目标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上交比例。
第十七条 为保护广大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实行年度兑现、过程兑现(含终结兑现)相结合的兑现办法,具体如下:
1、年度兑现。分年中和年末兑现,主要根据项目施工状况,年中和年末的综合管理考核成绩,兑现项目管理人员的浮动薪。
2、过程兑现(含终结兑现)。主要分三个过程,按4:3:3的比例兑现。①过程竣工②结算完成③回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比例大于95%以上。但以上兑现必须满足回收款大于实际成本为前提,否则不予兑现。
第十八条 项目兑现经考核达到兑现条件时,实行及时支付原则。
第六章  分  配
第十九条 坚持明确的项目成本核算原则,坚决禁止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乱摊、挤占项目利益空间,损害项目管理人员权益和积极性。
第二十条 项目兑现按责任大小、风险抵押金额比例和工作业绩进行兑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其他奖励如工期提前奖、质量奖、二次经营奖等,根据个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奖励分配方案须交公司企管办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才能发放。分支机构所属项目的分配方案先由分支机构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企管办再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按公司项目达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相关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将作为本办法的补充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