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营责任书(精选3篇)
            发布时间:2022-11-25
    项目经营责任书(精选3篇)
    项目经营责任书 篇1
     工程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 (以下简称公司):
    经营负责人: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担 保 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公司与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公司取得了 施工承包权,经 申请并经公司研究,决定委派其为该姓项目的经营负责人对工程实施经营承包,担保人 为就
该工程项目的经营承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充分了解该工程情况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经营目标责任书: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
    4、合同工期:
    5、合同造价:
    6、合同质量目标:
    7、合同其他目标:
    二、主要经营责任目标:
    1、工程质量目标: 见附件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相关条款约定。
    2、工期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安全目标: 无死亡事故,工伤事故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
    4、文明、标化目标:见附件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相关条款约定,并确保无民工工资、材料款、分包工程款、设备租赁费拖欠纠纷,无行政处罚、治安和刑事案件;
    5、利润指标:按《中天九建收费制度》执行。
    6、其他指标: 无
    三、利润分配方式
    (一)责任承包形式
目标责任书    本工程项目采用利润包干、工程亏损赔偿;业绩优先实施奖励、违纪违规追究责任“的形式实施责任承包,即上交工伤的利润实行包干,发生亏损由经营负责人赔偿;业绩优秀的,
由公司对经营负责人进行奖励,经营负责人有违纪违规乃至挪用、侵占工程资金的行为时,公司有权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二)利润比例和上交方式
    1、经营负责人应上交公司利润按 执行。
    2、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及项目相关税金等,由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时先按 % 的比例预扣,待工程竣工结束(中途与建设单位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时间为工程竣工结束的时间)后内部结算时多退少补。
    3、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指明由业主指定分包所收配合费,由公司与经营责任人双方按以下比例分成:公司收 / % ,经营负责人收 / % 。
    4、公司按项目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向经营责任人收取质量奖励基金,其他收费执行公司规定。
    四、经营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财产使用权,即对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公司投入的设备、材料、资金,在确保专款专用、定期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的前提下,进行使用、支付的权利,但不得违反公司关于项目资金使用制度或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吞项目资金、资产:
    2、经营管理权,即享有项目采购(含材料商、分包商、设备租赁商)管理的拟定报批权、组织劳务人员、分包商进行施工的权利,以及与建设单位进行对账、技术变更和施工联系洽商等权利,但不得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私自刻制项目部印章、以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对外放弃公司应享有的权利;
    3、人事管理权,即享有项目部管理人员聘用提议权、考核权等人事权利,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4、薪酬分配权,即有权决定项目部工作人员(包括其本人)的工资等级、薪酬数额等,但项目劳务支出(包括分包部分)不得高于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
    (二)义务
    1、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工程质量、技术、安全、生产、财务、成本管理、劳动用工等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技术标准,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监督、考核、不得以承包经营为由,拒绝公司对项目部的管理;
    2、按照公司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的施工合同和公司审定的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各项施工任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违规施工;
    3、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确保工程款的支付通过公司财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和财产;
    4、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发放和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分包工程款、设备租赁费等,确保不发生人工工资、材料款分包工程款、设备租赁费纠纷;
    5、及时做好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分包商的沟通、协调和签证工作;
    6、做好施工现场的CIS布置,服从公司统一宣传需要;
    7、及时、准确填报工程进度、生产计划和相关财务报告,不得隐匿、虚报相关材料;
    8、及时、真实、完整收集、保管工程相关的工程技术、财务凭证等资料,并按照公司制度移交公司保管,不得弄虚作假、隐匿和销毁;
    9、严格印章管理,不得自行刻制项目部印章或超范围使用项目部印章;
    10、确保工程质量、工期符合建设单位合同要求的义务;
    11、确保该工程项目不发生亏损或发生亏损时负责赔偿的义务;
    12、确保该工程项目所有主要经营指标得到实现的义务。
    五、委派的撤销
    1、公司享有基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施工合同的一切权利,包括项目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财务结算权、利润分配权、违规处理权等。在经营负责人与公司未完成结算前,工程项目应由施工方享有的权益属于公司所有。本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单方面撤销对经营负责人的授权:
    (1)经营负责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信用出现问题,或其经营管理能力明显不足预计
无法完成经营责任指标的;
    (2)因经营负责人原因导致节点工期延误两个月以上的;
    (3)经营负责人或其聘用、提议聘用的工作人员有挪用、侵占本工程的资金、材料行为的;
    (4)经营负责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私自刻制印章、设立账户或擅自以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5)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要求公司更换经营负责人的;
    (6)施工过程中受到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停工等较严重行政处罚的;
    (7)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8)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媒体曝光等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2、公司单方面撤销授权的,自公司发出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3、公司撤销授权后,在公司新委派的经营负责人未到位前,原经营负责人必须履行工程
管理的职责,确保后续施工能够顺利进行;新经营负责人到位后,应当在10日内办理交接,并办理已完工程核量、财务对账等涉及工程后续正常施工、验收、备案、结算、索赔、债权债务清理等的一切事务。
    六、内部结算
    在本工程总造价确定后,除保修金外工程款已全部收到,税金、规费、材料款、人工工资等均已结清,工程资料已全部移交公司归档且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前提下,公司根据本责任书的约定与经营负责人进行内部结算。
    七、奖励措施
    (一)奖励
    1、在确保工程质量、工期符合建设单位要求、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存在拖欠人工工资、材料款、分包工程款、设备租赁费等情形的前提下,上交公司利润后的盈余部分由公司奖励给经营负责人,应纳税由经营负责人承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按公司制度另行给予奖励:
    (1)工程质量优良并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奖励的;
    (2)工程现场获得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并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奖励的。
    (二)处罚
    1、上交公司利润指标达不到公司要求,或者与公司结算时达到要求但经事后查证发现存在外欠款未支付的,除由经营负责人承担弥补亏损或不足部分的责任外,公司仍有权对经营负责人再处以亏损部分的20%的;
    2、工程质量、工期达不到施工合同要求,致使公司承担对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的,经营负责人负责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后,公司仍有权对经营负责人再处以5-50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