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鲁大学字[2007]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下,参与学校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实践劳动,由学校支付具有资助性质的劳动报酬,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结合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能用学生不用临时工”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可以是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和其他各项公益劳动。
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工资,从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列支。
第五条学校定期对勤工助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鲁东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的具体职责:
(一)统一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二)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监督下负责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三)审批勤工助学岗位;
(四)审查、推荐参加勤工助学人员;
(五)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六)岗位工资标准的确定与变更;
(七)审核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表,核发工资;
(八)表彰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优秀学生和先进管理单位、个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提交岗位设置与撤销的申请报告;
(二)实施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
(三)核定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劳动报酬,编制工资表;
(四)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
第三章勤工助学基金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财务处实行专户、专项管理,
学生工作处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监督下负责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勤工助学基金的构成与来源:
(一)从学校当年的收费中提取10%用于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三)基金增值。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基金的用途:
(一)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
(二)表彰奖励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优秀学生。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一)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
(二)学校后勤服务和非赢利性承包经营性质的校办产业及其它各项公益劳动;
(三)非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造成人体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专业劳动。
第十三条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拟用人单位根据实际要求,在工作实施前15 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岗申
请(特殊情况不得少于提前5 个工作日提出),填写《鲁东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撤销)申请表》。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安排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否则学生工作处不予支付用工报酬。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和全校设岗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用人单位要协助学生工作处完成岗位设置(撤销)数量、工作量、工资标准等有关事宜的考察论证工作。
第五章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实际需要,学生工作处对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组织、监督用工单位实施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全校各后勤中心、教学辅助单位和部分教学单位内设置的岗位,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确定并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要会同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就工作任务、时间和报酬等问题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第十八条对无故不能按协议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用人单位要协同学生工作处降低其报酬,直至辞退;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得学校各项资助的资格。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学生不得随意中止用工协议,不得私自换人,违者视情节轻重停发不低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岗位工资,并在《学生诚信档案》中作不良信用记录,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管理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换岗位人员,辞退学生必须经学生工作处同意。
用人单位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岗位人员,视为自动撤岗,自行支付学生工资。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只能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不得影响学业,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节假日全天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二条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长期和临时岗位两类。长期岗位实行轮岗制,
轮岗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期。工作态度端正、品学兼优、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学生,可在轮岗时申请继续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十三条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用人单位要及时报学生工作处表彰。
第六章岗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履行《学生指南》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没有无故中止用工协议经历;
(三)遵纪守法,品行优秀,学习成绩较好,无不良生活习惯;
(四)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院(系)学生会勤工助学部提交书面申请,院系学生会勤工助学部根据本院(系)实际,按工作要求初步确定推荐名单。
(二)院(系)团总支审核学生会提交的名单,签署意见后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汇总。
(三)申请人员按通知要求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岗前培训及考核,通过考核的学生发给《勤工助学资格证》。
(四)召开供需洽谈会,持有资格证的学生可以参加竞聘,并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第二十六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以上助学岗位。人员安排上,一般不考虑最后一学期的毕业生。
第七章工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岗位的临时工,以充分体现资助原则。
(一)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的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
(二)学期内学生勤工助学的工资可以按实际工作量计算工资,由学校统一确定和支付。
(三)假期期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资参照日常工资标准执行。无经费来源的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其工资由学校统一支付;各后勤中心及有一定经费来源的单位,原则上由学校按70%的比例支付学生工资,用人单位按30%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情况,确定实际工资,编制工资表。
(一)工资表每月5日前交学生工作处,逢节假日顺延至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
(二)逾期未交工资表的,工资补发时间为学期末最后一个月。
勤工助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工作处按审核后的工资表报财务处,将学生工资经银行划入本人储蓄账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