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研究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研究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
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及程序
勤工助学第五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 研究认真,成绩合格;
3. 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 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5. 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6. 无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现象。
第六条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上岗、竞聘上岗等形式,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根据具体岗位性质,确定上岗人选。
第七条符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审批表》,经学生处审核、登记、建档,并根据学生贫困情况及学校分配的勤工助学名额,确定上岗学生
名单及岗位后进行全校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上岗。
第八条需公开招聘的岗位,由学生处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凡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均可参加应聘,学生处会同用人部门进行择优录用。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九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以及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检查、巡查、管理服务等为主;
4. 需要使用勤工助学人员的部门请于每年9月20号前填写《职业学院部门申报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经人事处初审后提交学生处最终审核,过期不予办理;临时岗位需要提前一星期申请,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在奖助学金专项资金中支付工资。
第十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校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研究的,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部门规定的行为,用人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上岗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部门请假;中途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前一周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三条用人部门应确保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全,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业和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与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四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考核发放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根据劳动强度大小确定,每月工资不能低于800元、不能高于1200元,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计酬标准不得低于15元/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8小时。
第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学生三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奖助学金专项资金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部门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意见反馈表》。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酬金按《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意见反馈表》的考核等级计发。考核等级分好、中、差三级。考核为好者,发放全额酬金;考核为中者,按应得酬金的80%发放;考核为差者,当月工资不进行发放,并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在学生处组织推荐下才能参与。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
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