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应提倡和支持我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条件。
第三条参加勤工助学的主体是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或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或阶段停止履行协议。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进行。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勤工助学
第六条校内外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由学生处领导,负责全校勤
工助学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各项制度及工作方案。
(二)对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统一归管理,充分发挥管理、协调和组织作用,保护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合法权益,确保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情况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三)积极组织各种类型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力度,以增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机会,扩大参与面。
(四)做好岗前培训和择优上岗工作,开展评优活动。
(五)做好勤工助学申请、审核、定期招聘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解困和帮困中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特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经营性活动。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勤工助学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录我校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学生可自愿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
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生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可以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相关协议,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章勤工助学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1)进行申请,由勤工助学中心聘任、安排或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并签订相关协议。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二条学生勤工助学的招聘单位和岗位信息应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原则。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三条需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于每学年末申请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2)交勤工助学中心汇总后,报人事处审核,提交学校研究。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中心按照学校审批的勤工助学岗位向用人单位安排或推荐勤工助学学生。用人单位不得自行招聘勤工助学学生或擅自更换学生,学生本人不得私下转让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对学生进行一定的技能培训,明确劳动纪律,保证学生的正当权益;对学生劳动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学生的表现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关心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七条聘用勤工助学学生人数超过20人的单位,需制定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并交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每
月按时报送勤工助学酬金补贴表,由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结算并按
期如数支付给勤工助学学生。
第六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于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表现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表现不佳、消极怠工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酬金或解聘处理;对于不履行合约、弄虚作假、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者,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