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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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关于本科生勤工助学基金使用的实施意见
勤工助学工作是我校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组织安排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进一步加强勤工助学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报酬标准: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周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酬金不高于400元。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按照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制定。
二、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参与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统一的上岗培训,获得勤工助学上岗证的同学才能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按月对学生上岗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勤工助学上岗证中,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定期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证考核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用人单位聘请勤工助学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60勤工助学。
四、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下一年的勤工助学额度预算(岗位数、岗位名称、报酬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根据核定的预算使用,超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各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原则上院系为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或学生工作负责人,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为部门副职以上领导)负责勤工助学报酬清单审批工作,同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勤工助学学生和制作报酬清单(不得由学生制作)。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审批工作的主管领导名单和勤工助学管理人员名单交勤工助学办公室。对未经各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和未有专人制作的报酬清单勤工助学办公室将不予发放。
六、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原则:
(一)勤工助学酬金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全额支付。主要包括:学校文件规定项目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经常务副书记或常务副校长批准的学校重大临时任务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面向广大师生服务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
(二)勤工助学酬金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支付50%,且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主要为学校各部门聘用的非面向广大师生服务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
(三)其他:学校各部门专项工作聘用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不占用学校勤工助学基金;校外单位聘用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该单位全额支付;学生干部、公益社团成员、志愿者原则上不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七、各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寒暑假除外)将本月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清单送交勤工助学办公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清单应分开填写,清单上应写明岗位名称、工作量、工作表现和报酬。如晚于10日送交,酬金将顺延一个月发放。
八、各用人单位因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无法及时足额发放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同时,勤工助学办公室将视情况调整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额度。
九、本实施意见自201291日起施行,由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实施意见相应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勤工助学 基金 实施 意见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              201271日印发